问题 | 在建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建筑物出现质量缺陷,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请求其赔偿由此构成的实际损害。关于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在保证期内,销售方有义务进行修复工作;如销售方拒绝承担此项修复义务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延迟修复,购买者有权自主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处理。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应由销售方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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