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怎么处理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类“一房两卖”事件中,卖方当事人陆续与两位不同的购房者分别缔结了合同,并对最后签订的合同条款予以遵守和执行,同时还完成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流程。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两份房屋购买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实际情况看,在后签定的那份合同已经完满地履行,因此该合同中的买方当事人也成功获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在此刻,前后两位买房人的债权虽然性质类似,都是基于同一房屋的购买权而设立的,但是他们享受债权的方式却有所区别:后期购房者能够因为自己的债权已然被满足,从而确立自身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拥有者,他们行使的权利实际上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然而,对于前期购房者来说,由于他们的债权已经结束,无法再主张购房合同的履行,仅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并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二种情况下,当卖方当事人将同一套房屋卖给先前的购房者且已经成功完成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之后,他又与另外一位新购房者达成了以同一栋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转变成为前买受人所有,卖房者的身份从所有权人转为非所有权人,因此后期签订的这份合同便失去了法律效力。如果是因为卖房者未能合法处分房屋而最终导致合同的失效,那么所有责任应由卖方本人承担,并应该向后期买房者全额赔偿。 第三种情况下,我们假设在“一房两卖”过程中,两次交易都没有完全实现过户登记的手续。在这样的情景之下,尽管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房者,但两次买卖的买方当事人均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前后两次购房合同的效力并不因其签署时间的迟早而存在显著的差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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