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纠纷能拍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若存在房产归属权争议之情形,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该法条明确指出,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中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关法律文件所列明的责任时,人民法院具有权利对其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以及变卖等强制性法律措施,然而在实施上述举措的过程中,应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享有基本生活所需的必需品。此外,人民法院需优先做出裁决,以便在执行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具体要求,当权利人将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之后,执行官有职责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为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倘若被执行人为在该期限内履行相应责任,人民法院便可对已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而在拍卖过程中遇到不适于以拍卖方式或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放弃拍卖时,人民法院有权委托相关机构来处理,如进行变卖或是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自主变卖。对于涉及到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当移交至相关单位遵照国家制定的价格进行收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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