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单方解除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约解约情况下违约责任条款之法律效力分析: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列举的众多案例之中,全面展现出在合约被解除之际,非违约方依据合约中所设立的违约金条款有权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此观点得到了确凿无疑的验证。2、在司法政策制定与解释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40号文”)第8条明确指出:“推翻已解除的合同时,各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坚持执行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进一步规定了,无论合约权利义务如何终止,其所包含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始终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权威的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重要地位,并且这些条款不会因为合约的解除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3、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有关买卖合同因违反承诺被解除之后,守约方若试图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来维护权益,那么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与支持;然而,如果合约中所规定的违约金严重超出实际损失金额,人民法院则会参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此加以处理。归纳以上叙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违约金条款与合约的解约会产生并存的效应。归根结底,对于合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依然适用的问题,我们应该持肯定态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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