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贷款纠纷查封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所有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购买者可针对指名预定在被执行人名义之下的不动产进行质疑与申诉。如若此行为满足以下所述之情形,并且其权益确实足以阻止或排除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果断的予以支持:首先,在公众认同和归口于人民法院的查封仪式发生以前,已经签订了完全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在相同的时间框架内,购买者已经合法占有了这些不动产;第三,买受者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亦或是支付了依照合同中约定的部分价款,同时,也按照公众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了剩余价款;最后,需要进一步阐述的是,不动产未能顺利完成过户登记并非出于购买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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