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不给过户拖着算不算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界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欺诈行为”:首先,开发商在出售现房时,为了谋取巨额利润,故意将不符合标准或质量低劣的房产冒充成合格乃至优良房产予以销售;其次,出售现房的时候,刻意隐匿房产真实面积,以此来获取暴利;再次,普通的合格房产被冒用为优质工程,进而通过骗取高品质工程附加费用的手段获利;接下来,针对销售明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售卖的房产这一问题;然后,通过虚假标注最低价格和清盘优惠等带有误导性质的价格策略进行销售活动;再后来,主观上故意掩盖开发商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充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最后,通过雇佣他人等手法进行具有故意欺骗性的销售诱导行为;此外,还包括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渠道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且具有虚假宣传色彩的广告推广行为。若开发商在上述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幸触犯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且这类欺诈行为系开发商蓄意为之或明知故犯,那么购房者便可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主张其基于开发商施行欺诈行为而索要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6、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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