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让客户买房怎么办理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提出退房申请的环节,购房者可以选择采用挂号邮寄、发送传真的方式,或通过电话这三种途径正式向房产开发企业提交相关申请文书。若问题最终确诊为房产开发企业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此时便需要开发商承担退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如贷款利息、首期房款的储蓄利息、购置房屋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等等。再次,当购房者申请退房并获得批准之后,开发商有义务于15天内全额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还需全面负责协助办理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者终止有关合约的全部程序及文件,在此期间,如有相关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完毕,开发商则当代表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最后,当开发商按照规定退换房款时,尤其是应当在买受人正式发出退房通知之后,将全部卖房款项无条件地归还给买受人,此外,还应当妥善处理完公积金主管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清偿手续。倘若在此期间因故未能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则从买受人发布退房通知之日起,开发商每逾期一天,都需要向买受人额外支付总房款比例为千分之一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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