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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收房可以延期多久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业主拥有到期后最多延长三个月来进行房屋检验及交接的权利;若买方在发出正式催促之后,卖方依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事务,除非相关各方另行有明确约定,否则买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该份房产交易合同。然而,通常情况下,每项合同均需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时间进行房屋交接,不得发生逾期现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予以明确:无论是卖家延误交付房屋,还是买家推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正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若仍然无法执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除非该等事宜在合同中有不同表述。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合同双方并无特别约定,在经由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作为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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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8: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