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退房需要哪些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较之认购书存在差异的情况,若开发企业提供的格式化合同与确立的认购书条款存有显著不同,或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拟定的条款并不合理合规时,买方享有权利拒绝签署此类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先前交付的定金。
(二)当开发企业未能获取所需的各类批准文书和相关证件时,买方同样拥有权利索回定金。 (三)若开发企业未经买方同意擅自改变规划,例如未经买方同意私自更改房屋朝向、面积以及户型等规划及设计方面的核心要素,买方有权力寻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企业做出相应的赔偿。 (四)如因不可归咎于买方的原因而致使无法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进行履行的,买方亦有权提出解除该份合同。 (五)若存在先卖后抵、一房多卖或先抵后卖等现象,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或撤销相关合同协议,且有权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六)若面积出现误差,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者,应按照相关约定处理解决;如无约定期限,则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七)对于质量问题,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出现不合格状况,或者房屋质量瑕疵严重干扰了日常居住和使用,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售方作出赔偿。 (八)若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若卖方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属于此类的事实,那么买受人有权放弃购买该房屋,并要求出售人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作为赔偿金。 (九)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开发企业通常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交房门槛条件(例如,交房的前提条件并非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仅仅只需某一个项目验收合格即可);以此来规避相关责任。 (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若涉及逾期办证等情况,当事人也有权选择是否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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