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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交房前可以退房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以下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购房协议:
第一种情况,即开发商未能按双方事先商定的交房日期按时交付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以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购房者可向开发商进行催促,如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仍没有履行义务,那么购房者可采生要求解约并索回定金或者支付的相应款项的方式处理。
其次,当购房方发现开发商缺乏必要的许可文件且签订合同时操作不当造成该合同属于非法签署时,此种情况也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协议无效。由于这是一份被判定无效的协议,因此开发商需按照法律规定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
此外,如果购买房产是因为开发方私自改变了原有的设计方案而引起的,也可视作解除协议的合理理由之一。同样地,如房屋面积误差超出了规定的3%范围,也构成了解约条件。以及,如果房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到居住或使用,以及房屋所有权不清,此类情况均属不可接受之范围,理应在协商无效后解除购房协议。
最后,倘若协议中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也都应该要求解除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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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