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买房交了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时,缴纳定金是非常普遍的做法,然而定金究竟能否退还却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购房者选择寻求退还定金,一般来说,符合以下几种情况,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定金:首先,当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这一关键法律证书,即未满足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时,其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开发商需无条件退还购房者定金;其次,假如开发商确实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并且在明知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谎称已经取得此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应当为此行为承担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定金之外,还要赔偿购房者因利率变动导致的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资产损失;再次,若开发商已然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如果双方仅约定若购房者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追溯所交付定金的权利,那么购房者可据此种约定显失公正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种约定,并要求开发商归还所有支付的现金;最后,若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缘故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相应比例的定金,不过在此过程中,如果是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结果,而开发商又无任何相关隐瞒或者欺骗的情况,此时购房者仅能按照认购书中的有关退房条款交纳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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