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质量不达标怎么起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出权责界定是解决房屋质量争议的关键所在。在这类纠纷中,通常会牵涉到三种责任主体:出售方(卖方)、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卖方有义务确保所售房屋具有相应的质量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则通常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维护管理工作;而建筑施工企业以其签订的特有建筑工程合同为依据,负责提供相关的质量保障。这三者均需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起自身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行为责任。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以致于发生诸如倒塌、剥落、倾覆乃至于漏水、生锈、腐坏等故障,并导致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那么受损方或购购房者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亦或是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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