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交易合同纷争是否归属专属司法管辖权范畴的问题,答案并非绝对。买卖双方可在平等协商、自愿签署的合约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便捷地发起诉讼;此外,亦可依据买卖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方便地将案件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处理。根据当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特定性质的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由于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引发的诉讼,应归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2.若矛盾源于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则应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力;3.对于涉及遗产继承方面的纠纷,则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当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其他与财产权利有关的纷争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主选定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纷争有实际关联性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机构,但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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