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什么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属于经济类诉讼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作为参考要素:在具备特定条件下,未能实际购得房屋的买方有权解约合同、追索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索赔损失,且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额度的双倍赔偿责任:(1)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卖方未能向买方及时通知他们将房屋抵押给了他人;(2)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又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了他人。此条款也适用于相关情形:第九条明确规定,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以下情形时,此类合同可能会因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而引发争议。因此,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并计算利息、索赔损失,同时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额度的双倍赔偿责任:(1)有意隐瞒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真相;(2)故意藏匿所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去或已售卖给他人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相关事实。第十条则指出,如果购房者认为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在另外签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将房屋交付使用后,导致他们无法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他们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法庭裁定确认卖方与第三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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