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没有丢失补办违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补办已出售房产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范畴。
房产证丢失之后,当事人应该按照一定的步骤向当地房管局申请办理权属证书的遗失登记以及相应的补办手续。 整个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房产所有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市房管局,如实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书; 2.随后需要前往房产档案馆查询历史记录并开具房产权属证实(房产档案馆将收取一定的查询费用); 3.在当地媒体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经过六个月的公示期后,房管部门会发布关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的公告; 5.房产所有者需携带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始报纸、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前往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