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支付比例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尽管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已经对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预售款项的具体缴交比例以及具体的缴付时间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参与预售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预售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预售方在房屋正式动工建设之前,所收取的预售款项不得超出总预售金额的40%; 当建筑工程进度达到一半时,预售方可以将预售款项的收取比例提高至60%; 而当房屋主体结构封顶之后,预售方则有权将预售款项的收取比例提升至95%; 直至房屋最终交付使用之时,预售方才能够全额收取预售款项。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计划推进建设工程进度,那么购房者的付款期限亦应相应地予以顺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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