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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中能否处理涉及孩子名字的房产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于诸如房屋这类的不动产而言,其所有权旨在归属那些已进行过充分登记的权利享有人所有。
当夫妇双方成功在房产证上加载孩子姓名的那刻起,这表明他们实际上已经就不动产所有权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和处理,将部分房产权益赋予了孩子,使其成为共同的产权人。
这个决定性处置的过程经由房产管理部门的严肃公正登记,已然产生了不可替换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应。
因此,孩子在法定权限内当然有权享受这项房产所带来的共有时光。
倘若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时,并未载明该三者之间关于产权比例方面的具体协议与规范,则可推断三位当事人均能分别拥有该房产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在未来的离婚财产分割阶段,我们应该特意为孩子保留他原有的份额权益,也就是说,夫妇两人只能分别获取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所有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一则构成了孩子的专属财产。
这部分资产一般的管理权通常交由父母亲中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执行,但是他们不得擅自占据或挪用,除非是为了孩子的更大利益,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所以,即便孩子有幸由母亲来照料,她仍然只能获得房产的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然而,对于那三分之一的孩子权益而言,虽然母亲担任管理者,却不能随意地加以处置,更不能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若是出现这样的情况,父亲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行使权力,确保孩子合法的财产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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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