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房改房二十年没过户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主张和维护民事权益的法定诉讼时效周期设定为三年。此等法定时效自权利人明确表达出不再履行特定义务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而若涉及工程款的分期支付问题,那么相应的诉讼时效则应从最后一笔款项的应付款期限届满那一日开始计算。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房屋在其销售或购买过程中,均须完成过户手续。若该等房产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尚未完成过户程序,则将面临无法确保权益的风险。
1.根据1999年的房屋交易规则,仅需业主本人亲自出席即可完成过户手续。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如今的过户流程已要求业主及其配偶必须共同签署相关文件,与业主的子女(包括其儿媳)并无直接关联。 2.若业主本人不幸离世,则需由其子女代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变更业主身份,之后再以新的业主身份协助您完成过户事宜。 3.实际操作中,由于此类事项往往拖延较长时间且房价波动较大,因此业主或其子女是否愿意协助完成过户手续,便需要您与他们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同时可考虑适当地给予业主或其子女一定的经济补偿(如误工费用、辛劳报酬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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