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单独所有,能否单方过户给别人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房屋所有权证书仅列明一人名讳,表示该房产为个人独立拥有者所拥有,完全可由其经营者自行进行销售行为。
然而,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在内,除非获得夫妻双方一致认可,否则一方无法独自处理房屋交易事宜。 同样地,若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同时出现两个或多个人名,则该房产不能被视为某一人名下的单独资产,而应视作多人共有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试图将其出售的行为都必须得到房产证上所有人的完全认同和签字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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