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农村建房子都手续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农村地区建造房屋所需办理的手续包括以下各个环节:
首先,建房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以填写完整并准确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为基础; 其次,所居住的村集体组织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在此基础上,申请人还需要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提交正式申请;随后,政府部门会派遣专员赴现场考察申请人的拟建房区域,如果认为符合规定,则需批准该申请;接下来,申请人可前往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相应的房屋建筑申请表;经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后,如获通过,申请人即可向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领取《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在建房工程完工之后,申请人有责任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最后,镇政府会协调县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小组现场检查验收,并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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