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地址变更需要带什么证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您需要做居住证地址变更时,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已持有的居住证原件以及个人有效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抑或是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开具的住宿证明等),然后前往当时提交申请并成功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机构办理手续。
若涉及跨市区地址变更的情况,通常我们会建议您先注销旧的居住证,然后再另行申请办理全新的居住证件。 2.为了确保居住证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在进行地址变更时,携带好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已持有的居住证原件,以及上述提及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前往进行变更操作的地点为当时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处理。 如涉及跨市区地址变更的情况,同样需要先注销旧的居住证后,再进行新居住证的重新办理事宜。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 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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