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公共绿地被车位占用小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小区的部分业主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处、绿化带“开辟”车位,甚至安装地锁、简易停车棚等等,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而且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作为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占地停车业主改正,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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