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付给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在买卖不破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租房费用应理所当然地属于新的业主(亦即该房产的购买方)所有。
这是因为在此时期内,房产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实现了所有权的合法转移,因此新业主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持有者。 尽管现今仍受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但是这仍不妨碍新业主向租赁商户征收相应的房租费用。 不可否认,买卖不破租赁中的租金款项将由新的业主接收,原因在于事实上不动产的所有者已作出变更,债权关系也随之发生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阐述:“租赁期间,租赁财产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简言之,便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主要旨在维护租客的切身权益。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此项条款并非暗示原出租人无权对租客在产权变更之前的违规行为加以追责。 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当房产产权发生变更时,原房屋出租人不得依据现有的有效租赁合同,对租客先前的违约行为提出其应遵守的合同义务,这种合同权益就包括了可要求租客偿还拖欠的租金,乃至中止租赁合同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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