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中保管物的认定有几种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侵占罪中的保管物之确认,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大致情形:
首先,存放在保管场所中的所有物品,若属于经过委托人委托后所占据之物; 其次,尽管行为主体并没有实际持有或获得这些物资的所有权,但由于存在如受托人、受代理人等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行为人成为了这些物质的合法保管者,譬如当个人或机构将贵重财产托付给他人进行代为管理之际,行为人便需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再者,包含基于租赁协议、借贷手续等各类协约关系而实际掌握他人财务的特殊状况。 如,在实施租房业务时,出租屋内原本的各种财物,会在租期之内暂时性地归由租户进行管理与支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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