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租赁宅基地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出租方与承租方对于相关的租金数额、租期时限以及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皆达到共识并签字确认之后,该房屋租赁协议即可正式生效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如房屋)的租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其关键在于以下四个层面的审查判断: 首先,在审查合同的性质和签约主体方面,需确保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已达到了法定的行为能力要求,其具有有效的意思表示,以此来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支持; 其次,需对拟出租的房屋进行全面彻底的核查评估,确定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只要是未被现行法律明确纳入禁止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视为合法财产可以接受租赁交易; 第三,仔细审查房屋租赁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细节,确保所有的内容都是以合规合法为前提进行谈判和签订,不存在任何违反人权、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不当利益输送的条款和苛刻条件; 最后,对于已经成立且生效的租赁协议,通常需要在适当的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便进一步证明该租赁事实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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