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合同中禁止养宠物是否构成霸王条款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允许租户在租赁房屋期间饲养宠物的条款,并不构成"霸王条款"这个概念的适用。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都应充分知悉并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力和需承担的义务。 如果在合同条款的具体商定过程中出现分歧,我们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和协商,最终达到符合双方利益的共识,共同执行合同义务。 因此,房东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注明不允许租户养宠物的规定,并非所谓的"霸王条款"。 实际上,我们所称的"霸王条款",通常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术语。 在法律领域,它被称为"格式条款",即合同中的那些预先拟定好且未经过双方具体协商的部分。 这种格式条款也被称为标准化合同,它的定义为: "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目的,事前约定,但在具体缔约过程中并未同对方进行协商的特殊条款。 "然而,平时我们所讲的"霸王条款",更多地指向那些违反平等、公正理念的合同条款。 如某些商家或培训机构,在提供预售卡或商品时拒绝退款; 亦或是如餐厅收取保管费,却对遗失物品不负赔偿责任; 再如某些停车场声称车内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等等。 这些条款,不管是加重对方的责任,还是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抑或是不公正地限制甚至免除了自己应负的责任,都可能导致我们将其归类为"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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