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厂里上班人死在出租屋是哪方面的责任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租户于出租屋内骤然离世时,房东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死者所属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视死者生前是否频繁加班而定。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租户的突发病故并非由房东直接引发,因此房东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倘若死者的过逝是由于其所就职的公司负担的工作压力过大所致,该公司便须对此不幸事件负责。 如果断定并非是公司之过失,那么双方均无需对此事负担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死者生前曾租住房东的房产,两者之间构成了租赁关系。 房东的职责主要包括向租户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确保房屋始终处于可供居住的状态,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修缮。 若租户在出租屋内遭遇意外身亡,且此事故与出租屋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密切相关,那么房东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 但若死者的离世与房东及出租屋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性,房东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若出租人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出租人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提供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和热水器; 房屋内部缺乏必要的消防设备; 擅自将原本不适合居住的房屋改造为卧室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可能需要对受害者或其家属作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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