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中介收费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中介费用的收取规范大体如下:
第一类是咨询费用。 包括口头咨询以及书面咨询两种方式,对于口头咨询费用的定价,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商议与确定; 如若由于技术要求较高或者复杂度较大,适当提升相关费用亦属合理。 然而,总体来说这类咨询费用不得超过咨询标的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此为指导性质的价格设定,也就是说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国家予以鼓励及倡导以更高或更低的价格执行,版权或参照此价格皆符合法规。 因此,对于前述的咨询收费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明显的实质性价值,最终的成交收费标准将由委托方与房屋中介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第二类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 此类费用,应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并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价主管部门双重核实,且被确认合格的相应机构,按照既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与收取; 最后,房屋中介费用还涉及到房地产经纪收费事项。 这是房屋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开展居间代理业务时收取的佣金。 此乃房屋中介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所在,同时也正是广大平民百姓所熟知的“房屋中介”之实义所在。 房屋中介费用依据代理项目类型的差异也将施行各异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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