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廉租房自己装修了,腾退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廉租房将被视为公租房并实行严格统一的管理原则,在此过程中,住户不得擅自进行房屋的改造和装修工程。
倘若住户私自进行了装修,那么在撤离该住所时,相关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住户将房屋恢复至原始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承租人严禁任意进行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 确实需要进行装修工程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授权的运营单位的许可。 ”紧随其后的第二十七条则进一步明确: “住户如涉及如下行为之一,包括但不仅限于: 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不当借贷、转让以及私下调换;擅自更改住房用途;破坏或肆意更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且拒绝将房屋修复至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非法活动;以及无法给出充分理由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都可能导致退还该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果。 若住户拒绝按照法律程序交还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州市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责成住户限期内予以归还;倘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返还,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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