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者是否可以认可延期交房的抗辩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您有权依照现行法律框架直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实施“不安抗辩权”。
根据相关规定,债务负担较重的那一方如果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对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停止履行自身的义务: 首先是对方公司或组织的运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 其次是对方转移资产、抽离资金,试图以此方式逃避债务; 再次是对方已经失去了商业信誉; 最后是对方出现了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然而,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停止履行的决定,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定暂停履行自身的义务,但需要及时地将这一情况告知对方。 如果对方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那么当事人应该恢复履行自身的义务。 如果在暂停履行之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那么这就被视为对方通过自身的行为表明其不再愿意履行主要债务,此时,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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