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西购房定金不给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潜在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有向其收取预订性质费用的行为,在双方签订该类合同之时,则应将所收取之费用转化为购房总价的相应部分;
倘若后续双方无法达成房屋购买协议订立事宜时,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法向买方退还原先收取的所有费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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