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了商品房还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通常的惯例,房屋买卖交易一旦达成并签订了相关契约,即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合约行为。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买方通常没有足够理由要求撤销交易或者退回房屋。 然而,以下几种事项却是有可能导致买方有权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约,即: 1.卖方未能按照预定的期限向买方交付房屋; 2.卖方在缔结交易之时缺乏必须的法律证书和批准文件,从而使得购买合同无效; 3.卖方未经买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设计方案; 4.买方未能如愿获得所有必要的产权证明; 5.买方的融资被银行拒绝; 6.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相较于预先估测的房屋面积,差距超过了规定的3%的容许范围; 7.检验后发现房屋质量达不到预设的标准; 8.销售方未提前告知买方其已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 9.买卖双方就商品房预售达成的预售许可证被证实存在欺诈行为; 10.出售方故意隐瞒所提供的房屋其实是由政府拆迁赔偿款安置的住房; 11.房屋的套型及尺寸与规划图纸中的描述不符,或者相关参数超出了指定的允许偏差范围; 12.由于某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影响到买方追求购买房屋的初衷,以致无法实现购买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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