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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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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为询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 询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较容易区分,在此不再赘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埋出口退税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二是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二)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本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违法提供出门退税凭证罪的主体则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衣现为假报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3、侵犯的客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询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案例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情况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振池,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潮阳市两英镇下小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介立、陈健生,广东周介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一)1998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振池向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并到潮阳市国家税务局两英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998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振池与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销售服装后,由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服装的广州百货大厦、广州市新大新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商场,被告人黄振池按票面金额2%至2.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
此后,从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被告人黄振池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市新大新公司、广州市新大新(东山)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百货大厦、广东天贸南方大厦百货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现代生活百货有限公司、珠海市百货广场、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运河商场、东莞市常平供销社购物城、佛山分析仪器厂等十三家公司、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2套,金额21596856.49元,税额3671465.48元,其中已被抵扣税款2856800元,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被告人黄振池在为广州百货大厦等十三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为了骗取抵扣税款及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向他人购买已填写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空白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使其公司会计杨浩波填写,作为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税款。从1999年12月至2000年7月,被告人黄振池以虚假的销货单位广州市顺达盛有限公司、上海市家乐富工贸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福华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柳昌源贸易公司、天津市胜嘉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的名义为自己的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假增值税专用发票88套,税额2118775.69元,已被抵扣税款2002024.16元。
(三)1997年1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黄振池在没有生产能力、没有生产经营场所、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出具虚假和伪造的注册资金等银行凭证,向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了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潮阳市陈店佳丽工艺服装厂、潮阳市陈店雅芳工艺服装厂、潮阳市名欢服装工艺厂、潮阳市名泰服装工艺厂、潮阳市仙城兴泰盛服装工艺厂、潮阳市创利发制衣厂、潮阳市必胜发制衣厂、潮阳市仙城新地服装厂等九家虚假企业,并在潮阳市国家税务局陈店、两英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非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振池通过陈新进(在逃)介绍,以其操纵的上述九家虚假企业的名义,为中艺汕棉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潮阳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振池以票面金额4.3%左右的比例收取开票费。
从199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黄振池以其操纵的上述九家虚假企业的名义,为中艺汕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和广东省潮阳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1套,税额19709633.66元,其中179套发票已被中艺公司、轻工业品公司向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税款合计人民币19640982.5元,至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被告人黄振池及其辩护人辩称:
1.无罪。(1)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有销售货物给广州百货大厦等十三家公司;(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是陈新进,这九家企业仅是挂靠在被告人公司,与被告人无关;(3)没有证据证明中艺公司、轻工业品公司出口的货物不是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购买后提供的;(4)作为进项抵扣的发票是被告人公司向他人购买货物时,卖方实际随货提供的。指控被告人黄振池为抵扣税款购买假进项发票证据不足。
2.误罪。被告人黄振池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代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单位犯罪。
3.罪轻。(1)逃税单位已提供纳税保证金减少税款损失。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已提供纳税保证金,涉案税额虽大,但实际造成的税款损失较少,可从轻处罚;(2)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百货大厦等13家公司有货物往来,被告人黄振池为其提供发票,应与无货虚开的有所区别,可从轻处罚;(3)在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黄振池起次要作用;(4)被告人黄振池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

三、查证及处理情况

1.对于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有销售货物给广州百货大厦等十三家公司的辩解意见,经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杨浩波的证言证实,该公司并没有销售货物给广州百货大厦等十三家受票单位;证人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剑鸿及其公司统计员梁燕玲的证言也证实,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销售货物给广州百货大厦等十三家公司,货物是由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的;东莞运河商场等受票单位也证实从未与潮阳市的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有业务联系。被告人黄振池本人也供认其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代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市新大新百货公司等十三家商场。因此,被告人黄振池的辩解意见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2.对于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的经营者是陈新进的辩解意见,经查: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证实这九家企业是黄振池开办并实际操纵的。潮阳市仙城工商所、陈店工商所也证实,这九家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是黄振池。证人连育生、李贞泉、陈振松、赵广信的证言也证实,这九家企业是黄振池本人申请登记的,每年年审也是由黄振池自己到工商所办理。证人杨浩波也证实这九家企业是黄振池注册登记的。潮阳市南山审计师事务所也证实,黄振池到该所为这九家企业办理企业注册资本验资业务。因此,被告人黄振池的辩解意见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3.对于作为进项抵扣的发票是其向他人购买货物时,卖方随货提供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杨浩波的证言证实,黄振池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抵扣税款,拿已填写的假发票,或拿空白的假发票指使其填写,作为进项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同时杨浩波对这些发票辨认后证实,这些发票是黄振池叫他人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黄振池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均为假发票。本案侦查部门出具的协查材料证实,从没有存在过广州顺达盛等五家单位。上述证据证实,发票系伪造的,出票单位是虚构的,因此不存在有黄振池向五家出票单位购货的可能,被告人黄振池当庭也没有提供其有向其他单位购货的证据,故被告人黄振池与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4.对于没有证据证明中艺公司、轻工业品公司出口的货物不是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购买后提供给上述两公司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中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灿坚、进出口部经理陈伟斌,轻工业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坤的证言均证实,中艺公司、轻工业品公司与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没有货物往来,他们公司购进的货物是由陈新进零散组织来的,然后到上述九家企业开票,票货来源并不一致;证人杨浩波的证言证实,黄振池经陈新进的介绍,以上述九家企业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中艺公司、轻工业品公司,但上述九家企业与两家公司没有货物往来;被告人黄振池于2000年11月9日在侦查机关供述证实,其以上述九家企业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中艺公司、轻工业品公司等单位。因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5.对于被告人黄振池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代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6月16日注册登记成立,同年的6月26日即与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代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证实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的虚假企业;本案现有证据也没有证实该公司有正常的经营活动。被告人黄振池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6.对于提出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已提供纳税保证金,税款损失较少,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汕头市公安局已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虚开给广州百货大厦等十三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已到当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被抵扣的税款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故其辩护意见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7.对于提出的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百货大厦等13家公司有货物往来,黄振池为其提供发票,应与无货虚开的有所区别,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管是有货虚开还是无货虚开,受票单位都可将发票作为进项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际后果是一样的,因此,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8.对于提出的在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中,黄振池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联系货物和受票单位的行为不是黄振池实施,但在虚开发票这一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振池是主要操纵实施者,获利也归其所有,因此,应认定黄振池在虚开发票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9.至于辩护人陈健生提出的被告人黄振池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振池在归案后除了在第一次审讯中,有供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外,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直至开庭,一直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四、裁判情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振池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振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煴皇芷钡ノ幌蛩拔窕?关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22497782.5元,至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振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黄振池依法执行了死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相关词条

  • 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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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