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未签合同,定金能否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合同未签订之际,所支付定金额能否退还,这需要分别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和处理:
首先,如果在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那么可以认为这份房屋认购书是无效的,此时所支付的定金额度也应当予以退还; 其次,若买家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与地点前往签约现场,此举属于买家的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定金不予退还; 再次,倘若卖方在双方签署认购书规定的期限之内将认购的房产转让给其他买家,从而导致未能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在此情形下,卖方需承担责任,赔偿双倍定金;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均于规定期间内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在买方依据购房合同完成相关义务之后,定金便可以抵扣为楼款或被收回到卖家手中; 当然,在购房合同执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对其采取“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处罚措施; 对于最后一种情况,即在双方都未出现第一项所述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仅仅因为在签订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导致购房合同最终未能签署成功,在此场合下,卖方应当全额退还买方先期支付的定金。 总而言之,是否能够退还购房定金,关键在于区分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境,并根据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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