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能否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否能够经过商议之后予以撤销的问题,具体的结果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比如当购房者认为所选购的房产存在以下几种状况时,便可行使撤销权进行退房请求: 首先,是由于房屋本身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无法顺利交房; 其次,是房屋即使已经交付使用,但是核查确认其主体结构仍然不合格; 再者,是购房者接收房产之后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至于影响到日常生活所需; 最后,则是购买房屋后不久,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许可将房产出售给了他人或是擅自将其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 以上这些状况都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制定的有关合同撤销和终止的相关法律条款。 因此,这类原因下产生的退房请求,购房者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反之,若是购房者仅仅由于个人对房产的不满意等非实质性的原因,试图通过协议的方式撤销合同或者解除交易的话,那么则相当于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为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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