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问题 | 连带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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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1. 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当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或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 2. 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立法者做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的。 3. 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时,保证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且保证诉讼实现期间不因债务本身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但于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诉讼时效期间就开始计算。且保证诉讼时效期间因主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而中断。 连带保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属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能力谁先予偿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主债务人具有履约能力并已开始实际履行时,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以 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偿付金钱义务时,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可同时向主债务 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得求偿权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为多人且负连带责任时,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人追偿;若被追偿着不能偿还,则发生求偿权的扩张。债务人为多人但为按份责任时,保证人应按债务人各自应负担的份额进行追偿。 连带保证的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 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 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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