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迟延交付,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我们首要明确的是,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安置房,无疑将被判定为违反了相关条款。
既然这一前提得到确认,那么他们便应当负起相关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方式,通常都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详细规定。 在合同中已有严谨且详尽约定的情况下,自然是需严格遵照执行,但若未见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那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界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安置房,那么业主可有权向其索取违约金。 同时,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话,甚至有权提出解除购房合同。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额度,依规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几个标准来认定: 若是未按期交付已投入使用的住房,按照实际延迟交付使用该住房期间,有关管理部门所披露或由具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公开发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又由于开发商或业主任何一方迟迟不履行相关义务(如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款),经过适度催促但仍在3个月之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便可据此申请解除合同。 对于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问题,建议您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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