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的法定前提和情况包括下列几点:
首先,当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协议之后,如果卖方没有把这个事实告诉买方,而且他还私自把这项房产抵押给了他人,这样,买方目标设定的买到此房产就无法实现; 其次,如果在合同建立之后,卖方仍然选择把这项房产卖给第三方,那么买方想要购得这项房产的愿望也会落空; 第三,如果卖方明知道他出售的房产已经被抵押,却恶意隐瞒实际情况; 四是,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产已经出让给他人或者因为做为拆迁补偿和安放房屋之用而采取隐瞒措施; 五是,如果该房产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不符合标准,使得房产无法交付以及使用者开始享用或者交付使用并经过检测发现主体结构确实不满足要求; 六是,由于房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常规的居住用途和功能; 七是,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时交付房产,或者买方迟缓支付款项,经过提醒和督促等手段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时间段内,仍然未见到双方有任何行动; 最后,还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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