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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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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情况下,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没有形式上的当事人的概念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因为管辖的确定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中的“原告”和“被告”就是指这种意义上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称谓,因诉讼程序和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中,起诉和被诉的主体被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原一审中的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仍被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再审,原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通常被称为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中,则被称为起诉人。在督促程序,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被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则被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一方面表明了他所处的诉讼程序和阶段不同,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他因所处诉讼程序和阶段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义务。

二、当事人的特征

1.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又包括两种,一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即与本案虽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基于法律规定而与本案诉讼标的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人。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是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如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为解决民事纠纷而作出的,对当事人当然具有约束力。那些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是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1)提起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都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便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诉讼,但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3)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停止本案的工作。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6)请求调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准许,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7)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
(8)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手段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为行使诉讼权利,有权查阅并复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但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
(10)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要求。比如,原来诉请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后来不要求偿还了,或者只要求偿还500元。原告也有权在起诉后提出另一诉讼请求以代替原来的诉讼请求。比如,原来诉请被告按照租赁合同修缮房屋,后来改变诉讼请求的内容,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或者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之外,再提出另一诉讼请求以合并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中。比如,原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又请求支付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赡养费。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诉讼,比如,起诉要符合法定条件,要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出庭应诉,上诉要在法定期间提出等等。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2)遵守诉讼秩序。良好的诉讼秩序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当事人必须依法遵守。例如,不得哄闹法庭,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等等。
破坏诉讼秩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履行发行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体现,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关词条

  • 非正当当事人

    非正当当事人,即当事人适格有缺陷的诉讼当事人。这种缺陷是指当事人因与特定诉讼标的没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关系,既不是该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也没有诉讼担当人的资格,对该诉讼根本没有诉讼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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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