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关于一房二卖的合同有效性问题,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如若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则该交易协议不具备合法性。 针对在欺骗之下形成的合同,经过法院裁决撤销之后,其亦不再具有法定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此处的“一房二卖”指的是,卖家在一定时间内,分别或同时以数份买卖协议的方式,出售同一套住房予两名买卖双方。 在这两种情境下,买房人都在被隐瞒相关事实的前提下与其达成合约,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遵循产权登记的履行标准; 若其中有一方可成功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由于财产权利更加优先于债务关系,所以应当认定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的那一方为房屋所有权持有者。 若两份合同皆未能完成产权登记,且待转让的房产也并未正式交付,那么可依照签约的顺序来判别合同的生效性,排在前边的那份合同具有效力。 最后,当卖方已经出售给第一个买方并且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后,再将该屋出售予第二位买家时,卖方已经失去了对这栋房产的所有权,然而,在此期间签署的物业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定的有效性,第二个购房者依然可行使其权利,据此向卖方提出履行违约责任之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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