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房子按揭贷款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在婚姻期间内购置并办理按揭贷款的房产,当夫妻决定分手时,房产按揭贷款的还款责任主体便会成为讨论的焦点问题。
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清偿房产按揭贷款的首要前提便是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明确界定。 倘若该房产属于其中一方于结婚前所购置,并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遵循法律规定,在未经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无论结婚后在该房产上发生何种形式的共同投资,都不应当改变其产权归属的性质,即依然属于购房者本人,银行也将继续向购买者要求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双方未能就房产的归属问题达成共识的话,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会以有利于产权清晰、保护资产安全为原则,将房产判给已经取得产权证的购买者,同时考虑到另一方对于该房产也曾作出过相应贡献(如婚后共同还款),将会在房产的市场价值中扣除剩余未还贷款部分的金额之后,根据实际的结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另一方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而剩余的贷款责任,则将由新晋的房主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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