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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当房屋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仅以一方名义进行了注册时,若买方确属善意第三人,那么他应享有其信赖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说,我们会认为这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是基于善意购入房屋、所付出的成本也是合理的并且严格遵守产权过户程序,卖方或者其配偶是不能够主张索回该房屋的。
然而,如果购房者虽然是善意购买、支付的价格也符合市场标准,但是由于产权登记手续尚未完成,那么他就无法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卖家主张因未能按时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房屋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仅以夫妻双方共享(分别占比还是共同拥有)的方式进行注册,这时,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该将合同判定为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根据特殊情况,签订合同时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是经过授权的委托书进行房屋交易;
夫妻中的另外一方予以确认这个买卖合同;
购房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以为夫妻中的另一方知晓并不表示反对;
购房者已经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了购入价款而且已经占有和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而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并未对此表示异议等,以上这些情况皆可使购房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卖家之所以出售房屋乃是出于其与夫妻另一方共同达成的意愿,进而该合同便被认可为合法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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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