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向金是什么是否可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之相关法令法规,意向金是被许可退还的预付款项。
意向金乃附条件的定金性质,用以表达购买房产的诚挚意愿。 当买方展示出明确的购买意愿之后,应其所愿,由中介机构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订金,委托经纪人在买方授权的条件范围之内与卖方进行洽谈。 若卖方愿意接受买方提出的购屋条件,则中介机构将意向金移交给卖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意向金仅为表达购买房产的意向的凭证,在中介机构尚未与业主达成最终协议时,客户有权在任何时候取回此笔款项。 在此过程中,意向金被交予中介机构,但附带有条件委托后者代为与业主就价格等重要事项展开详尽磋商,如若成功,便可转化为定金; 倘若未果,则需全额返还至客户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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