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首套房如何界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今在上海,首套房产的定义主要是指在贷款方面曾经购买过一处住宅,并且该次购房所涉及到的商业贷款已经完全义务履行完毕,在此之后并未有任何新的购房贷款行为出现,便被视为首套房产。
若在贷款购买房屋后,发生出售且相关数据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未能查询得到,然而在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却仍然保留有贷款记录,那么在再度购房过程中,仍应被视作首套房产。 另一种特殊情况为,曾全额付款购置一处房产,随后首次以贷款方式购房,也可认定为首套房产。 若全额付款购得房产后再次出售,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房产信息,此后再度进行贷款购房时,亦可按首套房产对待。 此外,个人名下若拥有两套房产,均已完成商业贷款还款,并顺利实现房屋销售,持有两份房屋出售证明的情况下,再度进行贷款时同样可以被视作首套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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