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今在上海,首套房产的定义主要是指在贷款方面曾经购买过一处住宅,并且该次购房所涉及到的商业贷款已经完全义务履行完毕,在此之后并未有任何新的购房贷款行为出现,便被视为首套房产。
若在贷款购买房屋后,发生出售且相关数据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未能查询得到,然而在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却仍然保留有贷款记录,那么在再度购房过程中,仍应被视作首套房产。
另一种特殊情况为,曾全额付款购置一处房产,随后首次以贷款方式购房,也可认定为首套房产。
若全额付款购得房产后再次出售,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房产信息,此后再度进行贷款购房时,亦可按首套房产对待。
此外,个人名下若拥有两套房产,均已完成商业贷款还款,并顺利实现房屋销售,持有两份房屋出售证明的情况下,再度进行贷款时同样可以被视作首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