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二套房认定的标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北京市对于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具体细化如下所述:
首先是父母名下拥有住房,进而以未满十八岁未成年子女名义 再次购房的情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家庭成员包括了借款方及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换言之,未成年子女亦被纳入家庭范畴之内。 因此,当子女在购买房产时,亦将依照第二套房的政策执行,需要支付首付款的比例高达60%,同时利率也要比基准利率提高 1.1倍进行计算。 其次是未成年时期便名下已有房地产,成年后再申请贷款购买新房的情况。 由于银行采取了“既认贷又认房”的规定,若未出售现有的房产却选择再贷款购房,皆被视为第二套房产并需遵循第二套房的政策执行。 另外一种情形则是个人名下已经全额购置过住房,然后再申请贷款 再次购买房产。 根据房屋产权交易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若该人名下已存在房产,即使不考虑要出售现有房产的可能性,在申请贷款购买新的房产时仍会自动被归类为第二套房产,并须按照支付首付款比例60%、利率较基准利率增加 1.1倍的贷款政策实施。 最后一种状况是个人名下曾使用贷款购买住房,房产赎回后 再次书面申请贷款购买新房。 在此情况下,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为“既认房又认贷”原则。 鉴于过去曾有过贷款记录,无论是先前购买房产是否已成功出售,在购买新房产时都依然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并按照支付首付款比例60%、利率较基准利率增加 1.1倍的贷款政策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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