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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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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任制度概述

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独任制度是法官个人独立负责的审判制度,它可以充分发挥法官个人的才智,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有利于案件的速决、速判,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用。

二、独任制度的适用情形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独任制和合议制,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民事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度就适用的案件而言,独任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就适用的程序而言,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最高法院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特别规定,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独任制度相关词条

  • 独任审判

    独任审判,是指案情简单、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审判员单独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审判相对于案情复杂适用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

  •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诉案件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改程序不同于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 独任仲裁

    独任仲裁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合议制

    委员会制,亦称为合议制,是政府制度其中之一。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来进行。

  •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合议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 独任审理

    独任审判是指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

  • 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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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