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权利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之权属凭证的直接体现”,这也正是我国法律对于房屋权属交付的具体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亦严格遵循并维护当事人意愿自治原则,在不会触犯法律强制性规范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容许当事人在互相协议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各种行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 因此,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十五条规定: “当双方法定协商达成,其中一方向他人代购房屋,并将房屋登记于此人名下时,尽管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书,但实质上的拥有者有权根据其事先协约的约定,请求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手续。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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