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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二者有何区别
分类 公司经营-股权
解答
律师解析:
股东直接诉讼,乃是指股东在自身权益遭受他人侵犯之时,身为股份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侵权者提起之诉讼,旨在保障自身权益。
相比之下,代表诉讼制度,则是专门针对公司合法权益遭受违法侵害,但由于公司怠于追究,导致股东不得不以个人名义起诉的情形设立,且诉讼所得赔偿将依法归属于公司所有。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之间的差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据不同,前者源于共益权,后者则源自自益权;
其次,起诉的原因与目的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因管理层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引发,旨在公平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后者则直接指向股东权益遭受侵犯之事由,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再者,诉权亦存在差异,前者原告仅拥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际上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所有;
最后,诉讼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各异,前者原告为股东,被控人为公司;
后者被控人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司高层,但公司是否参与以及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有具体规定。
据我国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公司普遍作为第三方加以对待。
此外,关于原告资格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持有效股权的股东才有资格成为代表诉讼的原告,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以此防范代表诉讼制度被不当利用。
在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及赔偿归属等方面,二者皆有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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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3: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