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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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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

1、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遵守法定程序。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合法,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文体部门招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经劳动人事部门特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合法,指用人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相应的业务,享有法律赋予的用人资格或能力。

二、合同内容合法。主要指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里,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就是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假若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十个月,由于违背了上述“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是无效的。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这样的劳动合同也应无效。

四、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以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1、劳动者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形

(1)未满16周岁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发现时已年满16周岁,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从订立时就无效,“年满16周岁”只是一个法律事件并非行为,不能产生使合同生效的默示效果。年满16周岁后双方愿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被用人单位返聘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排除,则应视为受劳动法调整。

(3)精神病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判定?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4)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判定?必须首先由用人单位为外国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方可就业,合同也才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

(二)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

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试用期超过6个月,则该条无效。还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比如贩毒、色情等。

(三)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招工广告,许诺高薪,但签约后不能兑现;劳动者隐瞒身体状况,伪造学历等而订立劳动合同;饭店雇佣身无分文的打工妹,包吃住每月只给100 元。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其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作出最后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权力。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对于劳动者依据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劳动给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无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合同的效力相关词条

  •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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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