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团法人中股东资格应如何获取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想合法地获取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原始取得,即通过向公司进行资金投入或认购股份来实现; 其次是继受取得,又被称作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这是通过股份的受让、赠与、继承以及公司合并等各种途径来获取股东资格; 最后是善意取得,这种情况下,股票的受让人根据公司法中规定的转让方式,以真诚和善意地从无人享有权利的地方获得了股票,进而随之获得了股东资格。 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原始取得方式,因为它并不需要依赖于转让方的意愿就能直接获取股权。 在了解如何获取股东资格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一点,那就是关于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 其一必须满足股票本身的有效性; 其二股份应该具备可处分性,只有不存在法律禁止处分的股份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其三是从无人享有权利的地方获取的,如果转让方为合法的权利所有者,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就无需启动; 其四,股票的取得应当是在当事人没有恶意或者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 其五,股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转让,对于记名股票来说,需要以背书的方式取得,对于无记名股票而言,只需要交付即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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